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以立法形式推动和保障社会发展进步的一次制度性创新。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彰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实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家庭、人与世界这五组关系为逻辑主线,在地方立法中开先河地以“爱国文明行为规范”开篇、以“国际交往文明行为规范”结尾,来整体设计篇章结构和立法体例,并专门对乡村文明作出了富有我省地方特色的明确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地方性和科学性...

作为我省第一部促进文明行为的综合性法规,《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应时代需求,深化新时代德治与法治关系内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条例》作为我省首次以“文明”为名的法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融入规范之中,是我省推进文明中原、出彩河南的一座法治里程碑。

  

中原文明源远流长,《条例》植根于深厚的中原文化,肩负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历史使命,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界定了文明行为内涵,将我省多年运行有序的精神文明建设模式和治理经验予以规范化、程序化和系统化,通过法治保障对中原文明进行了确认、稳固和提升,进而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发展需求和地方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是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又一生动实践。

  

《条例》贯彻宪法精神,落实中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条例》落实中央要求,第四条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规范文明行为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同时,《条例》第十一条创新性地以“爱国文明行为规范”开篇,既是落实宪法第二十四条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祖国”和“爱国主义”的生动体现,也彰显“爱国就是最大的文明行为”的崭新理念...